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4月3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