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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新规发布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24-04-26 09:45:59 | 浏览:683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薛伟龙是一家建设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在建设行业工作多年。他对《民生周刊》记者说,“控标”在招投标行业算得上是“公开的秘密”,在他接触的实际案例中,一些投标人在评标时铩羽而归,就是因为招标人早有了意向单位,“从招标文件到评标专家,都是‘量身定制’,安排得妥妥当当”。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一些招标投标政策措施中,隐含地方保护或所有制歧视的内容,这影响了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招标投标,导致企业对“投标难、中标难”反映比较集中。

薛伟龙认为,切实维护招投标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是一个地方营商环境好坏的重要参照标准,他对即将实施的规则充满期待。

聚焦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能够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有助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对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

此次发布的规则,可以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规则有效衔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现有制度,紧密结合招标投标市场特点和社会关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规则聚焦经营主体反映集中的共性问题。

记者注意到,规则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举措,共5章22条,主要包括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总则、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在审查标准方面,规则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提出7个方面40余项具体审查标准,规定了审查具体要求,重点解决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

比如,规则明确要求,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不得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等。

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实践问题的“一剂良方”

“规则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空白,为政策制定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审查标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政府招标投标政策制定行为,解决地方政府部门设置招标投标交易壁垒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江苏省发改委法规处副处长田皓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李小林撰文指出,规则的出台是行业共同期盼,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实践问题的“一剂良方”。

具体来看,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方面,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等。

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在保证金管理方面,规则明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限定缴纳保证金形式等不合理政策措施。

有分析指出,要真正解决招标投标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必须明确刚性约束。

对此,规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为了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成效,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强化指导督促层面,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调研、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持续跟进规则落实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建立完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配套机制,从严从实开展审查工作,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成效。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还会及时通报典型案例,按照表扬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梳理总结各地落实规则的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于贯彻落实规则不力,仍然制定实施地方保护或者所有制歧视政策措施的地方,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坚决督促有关地方整改到位。

来源:《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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