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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暂行办法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
发布时间:2024-02-27 10:45:19 | 浏览:844次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暂行办法提出,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与程序、建设与验收、运行与绩效评价、附则5部分内容,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暂行办法明确,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其中,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部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住房城乡建设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聚焦主责主业,按照“少而精、成体系”的原则,统筹部署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暂行办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编制建设方案。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联合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各单位应优势互补。联合申报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且不超过10家。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部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两个科技创新平台(含国家级)任职。

暂行办法指出,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平台,可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部科技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研发。支持部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类项目,参与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研究和编制工作。部科技创新平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年度建设情况报告或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暂行办法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摘自 《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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