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智库 助力行业健康发展
微信关注
手机端查
阅更便捷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专家智库 企业咨询 专栏 研究中心 商协会 平台动态 荣誉查询
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曝光台
建督罚字〔2020〕55号
发布时间:2020-07-27 10:15:56 | 浏览:2052次

索 引 号: 000013338/2020-00259 主题信息: 城市管理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成日期: 2020年07月16日
文件名称: 建督罚字〔2020〕55号 有 效 期:
文  号: 主 题 词:
废改立情况:

							
建督罚字〔2020〕55号


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5时30分左右,在青岛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机电系统一标段,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二中站—青岛科大站区间进行电缆运输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现场施工人员1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2.6万元。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复的《青岛市“6·23”地铁11号线轨道交通工程较大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供电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对施工管理不到位,未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岗位,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规定不到位,对轨行区内的隐患排查不细致,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对管段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管理不力,放任劳务分包单位私自改装轨道牵引车和自制放缆车,没有取得作业令擅自进入轨行区作业,施工计划管理混乱,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未向分包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轨道车,使分包单位无符合条件的轨道车可以使用。

我部于2019年7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47号),你单位于2019年7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决定将不再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崔 晶

联系电话:010-58933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底部广告四
底部广告三
底部广告二
底部广告一
Copyright ©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建企联盟 版权所有
运营投资机构:中冠绿色 客服热线:010-86209607 E-mail:jzhzpt@163.com
本站指定法律顾问: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高晓峰 京ICP备16022653号-6
平台整合行业众多优质资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商务和资源型服务平台。平台具有丰富企业、政府、协会、国际机构、科研院校、专家学者、权威媒体资源。平台以“让建设企业发展更轻松”为己任,构建行业共享智库,促进产业链融合发展,立足建设企业发展诉求,为企业提供最有价值的服务。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PPP中心 企业咨询 互助信息 研究中心 商协会 平台动态 荣誉查询